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011民初1182号 原告:侯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佟二堡镇佟二堡村16组143号。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120号。 被告:袁某,男,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区创新街道邮电小区17号楼4单元301室。 原告侯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袁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侯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侯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