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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徐某;刘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525民初7095号 原告:***,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大盛镇李家院庄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远相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闫楼镇崔堂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徐某,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刘某,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王某乙、徐某、刘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