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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525民初7092号 原告:秦某,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远相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闫楼镇崔堂村。 被告:徐某,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刘某,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徐某、刘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原告秦某于202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