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黑0724民初70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团结社区四组。
被告:辽宁泽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中心路191-1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宁泽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