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在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市在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威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3财保349号
申请人:乳山市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银滩***小区5-104铺。
法定代表人:宫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光明街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乳山市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300844元的财产数额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银滩爱琴海景1号房产或查封其他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沙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