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张立业、管发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4072号
原告:张立业,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被告:管发军,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告:邹聪,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青岛崂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228002537。
法定代表人:吴浩,总经理。
原告张立业与被告管发军、邹聪、青岛崂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立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计10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国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先磊
书 记 员 刘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