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6008号之一
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西兴路1819号15-20层。
法定代表人:石旭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伟、宋深海,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众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湖光路与甘泉路交口百帮创业园东3楼。
法定代表人:汪涛。
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安众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安众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3元,合计6427元,由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哲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鲁 琳
书 记 员 凤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