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24民初3355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安众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安众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00号和地蓝湾11幢23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668434Y(1-1)。
法定代表人: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1592946A(26/30)。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沈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花,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安众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皖0124民初3355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万元。现安徽安众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包 玲
人民陪审员 汪德生
人民陪审员 仲伟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