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24民初3355号之一
原告:安徽安众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安众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00号和地蓝湾11幢23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668434Y(1-1)。
法定代表人: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1592946A(26/30)。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沈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花,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交通南路23号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240709490781。
法定代表人:何兵,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安众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众智科技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公司”)、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安众智科技公司申请并提供担保,裁定冻结南通六建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元。现安众智科技公司以其与南通六建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众智科技公司要求撤回民事诉讼,属其意思自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安众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46元,减半收取115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23元,由原告安徽安众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包 玲
人民陪审员 汪德生
人民陪审员 仲伟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