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贵科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贵科建设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贵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万安村山头张38号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50004427。

法定代表人:孙国安,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64769XC。

法定代表人:刘拥华,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207民初34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1435.7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旭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夏程福

书记员朱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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