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31号
申请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79586082。
法定代表人:储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贵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满庭芳金融大厦1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50004427。
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与被告安徽贵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南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科公司价值34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江南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科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34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贵科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