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9790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鑫,男,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安徽贵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满庭芳金融大厦1509室。
法定代表人:孙国安。
被告:茆玉兰,女,198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
被告:***,男,197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贵科建设有限公司、茆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筱晖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丽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