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4187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拥军、闫名杨,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贵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满庭芳金融大厦1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50004427。
法定代表人:孙国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倩,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为市蜀山中心学校,住所地无为市蜀山镇黄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217486431467T。
法定代表人:焦瑞生,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良宝,安徽闻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贵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无为市蜀山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7元,减半收取计40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