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贵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万安村山头张38号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5000442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64769XC。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207民初34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9984.9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夏程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