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706执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芜湖科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工山镇。
法定代表人:胡之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科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科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