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皖0123民初3047号
原告:安徽绿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金色地带1-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4200739
法定代表人:方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宇翔保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桃花镇繁华大道与祝融路交口禹州天玺4#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X7X50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汉族,1990年6月29日生,住凤阳县。
原告安徽绿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宇翔保温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被告安徽宇翔保温装饰有限公司确认下欠安徽绿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68462.30元及逾期利息28000.00元,共计396462.30元,即由被告安徽宇翔保温装饰有限公司、***连带清偿,履行方式如下即第一笔货款7万元在2020年8月25日前履行完毕(即解除对两被告名下财产及账户的查封冻结);第二笔货款7万元在在2020年9月30日前履行完毕;第三笔货款10万元在2020年10月30日前履行完毕;第四笔货款156462.30在2020年11月30日前履行完毕。如被告在履行期限内如出现任一期违约未足额清偿,则视为未履行的款项即刻到期,原告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被告还应另行支付因本次调解放弃的逾期利息13685.00元;上述钱款请汇至---开户人:安徽绿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合肥政务区支行,账号:55×××02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他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630.50元,保全费5000.00元(该笔费用随同第四笔货款一起履行给原告),由被告安徽宇翔保温装饰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陆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