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与安徽水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2384号
原告:***,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景辉,男,199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原告之子。
被告:安徽水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江跃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方莉,该公司综合部部长。
原告***诉被告安徽水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呈成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焦颖
书记员吴沙莎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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