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2384号
原告:***,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景辉,男,199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原告之子。
被告:安徽水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江跃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方莉,该公司综合部部长。
原告***诉被告安徽水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呈成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焦颖
书记员吴沙莎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