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11015号
原告:青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敬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武,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系青岛黄岛大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市胶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文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海,山东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胶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青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89元,减半收取计4144.5元,由原告青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德海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