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3013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胶州市水利局,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西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淑婷,女,胶州市水利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胶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常州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娟,******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胶州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合示范区长江一路2号上合国际贸易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胶州市水利局、青岛胶州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市胶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