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3250号
原告:江苏恒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6号3楼3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铁矿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恒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江苏恒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苏恒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