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民初236号
原告:昆山市海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都市汇商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32802267。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玲,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129316372W。
法定代表人:兰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岑,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昆山市海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74069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29523元与保证金135000元及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两份合同所涉的两处建设工程所在地分别为北京市和江苏省下属区县,本院不能将一起民事案件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两个法院,故本院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昆山市海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3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海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旭敏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