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丰收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海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都市汇商苑1号楼1005室。
法定代表人:程旭。
上诉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0)云0181民初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相关承包合同,亦未将涉案工程直接发包给被上诉人,另被上诉人是否在安宁市组织施工无证据证实。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管辖,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昆山市海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地点位于云南省安宁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褚玉春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