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2民初1127号
原告: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4064661000X。
法定代表人:梁仕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朗次仁,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协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藏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122号城投建设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52141K。
法定代表人:王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西藏协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2021年4月21日原告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 959.11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479.56元,由西藏平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德 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巴 桑
书 记 员 德庆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