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协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某某、中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协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3民初102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汁,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伦娟,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元宝巷52号盛泰花园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62387888L。
法定代表人:王燕,任职情况不详。
被告:西藏协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122号城投建设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52141K。
法定代表人:王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雯婷,西藏南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纳金路74号拉萨城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783505979L。
法定代表人:多吉旺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奕,西藏南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中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协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并经原告当庭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后被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故本案不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段 文 涛
人 民 陪 审 员   拉巴次仁
人 民 陪 审 员   达  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卓嘎桑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