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3民初1024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汁,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伦娟,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盛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8号1栋10楼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7853X2。
法定代表人:刘清明,任职情况不详。
被告:西藏协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122号城投建设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52141K。
法定代表人:王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雯婷,西藏南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纳金路74号拉萨城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783505979L。
法定代表人:多吉旺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奕,西藏南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盛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协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并经原告当庭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故本案不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段 文 涛
人 民 陪 审 员 拉巴次仁
人 民 陪 审 员 达 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卓嘎桑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