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协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藏0103民初151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经商,现住四川省大竹县,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友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8年1月1日出生,经商,现住重庆市渝中区,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伦娟,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2月21日出生,经商,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伦娟,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协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122号城投建设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明玛,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城关区纳金路74号拉萨城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多吉旺久,具体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涛,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1991年10月5日出生,现住贵州省清镇市贵州铁合金厂单身楼宿舍,身份证号码:×××。
原告***与被告**、**、西藏协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2019年1月17日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964.3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82.17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 袁  燕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付 绍 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卓嘎桑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