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与徐州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21民初5281号之二
原告: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常店镇郭庄村。
法定代表人:苗新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应,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徐州软件园**楼**。
原告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2019年10月10日,原告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443元、保全费3070元计7513元(原告已交),由原告丰县中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