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丰县师寨镇小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徐州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民初1942号
原告:丰县师寨镇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丰县师寨镇小**村。
负责人:霍春雷,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旭,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徐州软件园C区5号楼812室。
法定代表人:张兴领,该公司经理。
原告丰县师寨镇小**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丰县师寨镇小**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丰县师寨镇小**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司云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齐 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