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领,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2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淮安市淮安区。
申请执行人***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11民初52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缴纳118289.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无车辆,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房产无登记;互联网银行无存款。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11民初5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遥
审判员 沈志刚
审判员 李玉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