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友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友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2民初6967号 原告:浙江友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步行街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B36345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楼311号4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9539466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浙江友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浙江友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友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浙江友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