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2民初6967号
原告:浙江友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步行街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B36345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楼311号4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9539466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浙江友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浙江友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友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浙江友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