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友诚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友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03民初1674号之一 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江区震泽镇桃花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友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步行街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友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4元,减半收取计3242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诉讼费5462元,由原告苏州一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