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达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7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85民初1407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青岛金达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四方区兴隆路96号。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地址: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海尔路26号。
上列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