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水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3049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君,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沈朝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晶,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蕊,甘肃锦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水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2020年8月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徐 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秦风风
书 记 员  王晓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