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3677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芳,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君,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沈朝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蕊,甘肃锦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晶,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天水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龙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甄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