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水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3677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芳,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君,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沈朝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蕊,甘肃锦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晶,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天水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龙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甄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