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兆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兆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协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901执2666号
申请执行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创业园B座18楼1809-181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4693674A。
法定代表人:张**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云兰,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协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上登工业园区1#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MA6K87G00D。
法定代表人:李品雄,职务执行董事。
****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协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2901民初23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协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协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环评编制费19000元、案件受理费137元。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协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经多次网络执行查控,被执行人云南协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亦无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2020年12月1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云南协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现场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到大理市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协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云南协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2021年3月1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回告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院开展的执行查控工作无异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锦林
审判员  周小燕
审判员  杨建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伊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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