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57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
法定代表人颜伟阳,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赵军。
申请执行人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204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17063元、滞纳金38997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此后,以1170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另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71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浙A5××××、浙AG××××、浙A8××××机动车三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0年10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暂未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苏志勇
审判员 任新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