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5民初7543号
原告:***,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89号(海外海杭州商城大厅三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YHWU8R。
法定代表人:颜伟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丽华,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努尔加玛丽·阿布力米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石祥路589号(海外海杭州商城大厅三层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8MAUJ1F。
负责人:王玉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丽华,系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努尔加玛丽·阿布力米提,系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吴义健,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原告***与被告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吴义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129835元及利息(利息以129835元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被告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公丽华、努尔加玛丽·阿布力米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义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和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曾与案外人广德姿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2019年度《装饰产品供应与服务合作合同》,双方合作品牌及产品为广德姿可.PC放样.铲墙保护。
2019年12月29日,吴义健就尚欠原告铲墙保护203套工地劳务报酬出具说明,确认“按手写核对后金额为准,未核对部份需二次核对”。
2019年12月30日,广德姿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转账装饰工程款4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仅凭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曾向其转账40000元即主张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和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义健之间存在分包关系于法无据,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相反,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和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装饰产品供应与服务合作合同》、委托付款说明书等足以证明其系受广德姿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向原告付款。因此,本院对于被告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和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抗辩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吴义健对铲墙保护203套工地劳务款已确认为其拖欠款项,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吴义健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虽然被告吴义健已明确“按手写核对后金额为准”,但被告吴义健在本院发送副本后仍拒绝到庭对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经计算。总劳务费金额为169235元,扣除已付的40000元,应为129235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本院依法调整为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次日即2021年12月2日起算。综上,被告吴义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义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2923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该款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7元,减半收取1448.5元,由被告吴义健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吴义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丁水平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包婷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