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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91执3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海外海杭州商城大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YHWU8R。
法定代表人:颜伟阳。
被执行人:杭州自游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世茂江滨商业中心******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AXM6R9J。
法定代表人:李荣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民终27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系杭州自游港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自游港商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起,现经查在另案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中,经过执行,自游港商业有限公司股东已经全部完成出资义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91执31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清华
审判员施国华
审判员吴文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伟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