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终8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洁立,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

法定代表人颜伟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克定,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熠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红杉雅园**/div>

法定代表人茅雪娟。

原审被告顾雪松,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都公司)、原审被告杭州熠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熠林公司)和顾雪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2日,圣都公司(乙方)与熠林公司(甲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建国北路333号美食城,承包范围为室内装修安装工程(详见合同附件预算工程清单),承包方式为包工包部分材料(详见工程量清单),工期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18年11月27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现行质量规范标准;合同价款600000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按照实际施工工程量与预算工程量发生增减时,按原预算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工程款分期支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后三天内付清工程款,甲方不按约定拨付款,每延期一天按付款金额的0.3%支付滞纳金,工期顺延等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圣都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造价为502771元,但熠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仅向圣都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另查明,熠林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21日,由***、***以认缴注册资本的方式设立,认缴注册资本为5000000元,其中***认缴出资4500000元,***认缴出资500000元,认缴期限均为204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22日,***、***均以0对价将各自持有的熠林公司股权4475000元和500000元转让给顾雪松,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9年3月8日,***又以0对价将其持有的熠林公司股权25000元转让给案外人茅雪娟,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圣都公司于2019年3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熠林公司立即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41049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2、顾雪松、***、***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熠林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熠林公司、顾雪松、***、***承担。审理过程中,圣都公司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熠林公司立即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352771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圣都公司与熠林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熠林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圣都公司自愿调整至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圣都公司要求顾雪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顾雪松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应在认缴出资4975000元范围内对熠林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作为发起人,未在股权转让前履行出资义务,应在各自转让股权范围内,与顾雪松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杭州熠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352771元,并以352771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的利息;二、顾雪松在4975000元出资未到位的范围内,对杭州熠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其中4475000元出资未到位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其中500000元出资未到位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2元(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7457元),由杭州熠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顾雪松、***、***负担。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法院申请退费,杭州熠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顾雪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宣判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未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顾雪松2019年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杭州市上城区经侦大队立案侦查,顾雪松冒用两上诉人名义设立熠林公司,租赁店面进行装修并向租户集资,设立公司、租赁店面及其装修行为都是顾雪松实施集资诈骗的犯罪手段,因此案涉纠纷涉及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均向法院申请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据上诉人了解,顾雪松在一审阶段可能已处于被羁押状态。一审法院对顾雪松经传唤未到庭作缺席处理,违反了法定程序。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认为顾雪松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熠林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作为发起人未在股权转让前履行出资义务,应在各自转让股权范围内与顾雪松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本案根据熠林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认缴出资的认缴期限为2048年12月31日。在该认缴期限届满前,也无法定情形使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熠林公司的股东顾雪松尚没有实缴出资的义务,因此不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熠林公司原名义发起人***、***也无需承担未出资的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6条规定:“【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未经执行措施尚不能判断熠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案并不具备前述两种可以使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一审判决在本案中径直判决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及原发起人的连带责任,违反了上述规定。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圣都公司负担。

被上诉人圣都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主张需移送公安机关没有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证明,一审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是清楚的,程序也是合法正当的。二、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案号为(2019)浙01053686号终本执行裁定书,可以反映被执行人熠林公司已经执行程序,经法院调查和实地走访,均未发现其有任何财产可以供执行。综上,被上诉人圣都公司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原审被告熠林公司、顾雪松未作答辩。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杭州地区受理的熠林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已存在因熠林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就其出资未到位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系熠林公司的发起人,虽系在认缴期未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顾雪松,但熠林公司已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故圣都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作为发起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熠林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与顾雪松承担连带责任。***、***主张系顾雪松冒用其名义设立熠林公司,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92元,由***、***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办理退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亮

审判员 张一文

审判员 秦海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万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