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

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贵州壹站式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2608号之二
原告: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西路25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刚,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壹站式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汇金中心A栋16楼。
法定代表人:蒋金鑫。
被告:壹站式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汇金中心A栋15层-16层。
法定代表人:蒋策安。
原告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壹站式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壹站式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96元,减半收取4748元,财产保全费3470元,合计诉讼费8218元,由原告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谢鑫芳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世泰
书记员金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