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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03执1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西路25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刚,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桂林中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97号北极大厦丰裕商都5-3号公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中淅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桂林中淅建设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桂林中淅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货款500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桂林中淅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桂林中淅建设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桂林中淅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桂林中淅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桂林中淅建设有限公司、**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2022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中淅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桂林中淅建设有限公司、**已自行给付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300000元,还应支付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25455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自愿放弃),桂林中淅建设有限公司、**定于2023年1月10日前支付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案款200000元,定于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案款54550元。如桂林中淅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有权对以上未履行部分及放弃部分按原生效法律文书一并申请执行”。截止2022年12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货款254550元,亦未收取执行费。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桂林中淅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申请执行人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中淅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03执107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彦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谭鸿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