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

**、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03执6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西路2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申请执行人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定作款1350000元、逾期付款损失280665元(以13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8月1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代理费450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508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股权、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2023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1690751元,定于2023年5月3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案款50000元,定于2023年8月1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案款200000元,定于2024年8月15日前余款付清。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有权对以上未履行部分及放弃部分按原生效法律文书一并申请执行。”截止2023年6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50000元,未收取执行费。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申请执行人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503执62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