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6民初571号
原告: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西路25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
原告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70元,减半收取4185元,由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