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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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783民初1830号
原告:东阳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茗田社区甘溪北苑2**401室。
法定代表人:应美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横店镇维风社区任宅居民小区,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维风社区任宅。
负责人:***。
原告东阳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天公司)为与被告东阳市横店镇维风社区任宅居民小区(以下简称:任宅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任宅小区支付原告豪天公司保修金157519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豪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被告任宅小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原、被告就东阳市横店镇维风社区任宅小区综合楼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12028886元……其余工程款支付除留2.5%工程保修金外,经审计后付至工程价的97.5%,工程保修金在竣工质量验收合格二年后并按规定履行了保修责任后付清(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1年,支付剩余保修金总额的50%,不计利息)。2021年,经过原、被告及咨询公司共同审定,东阳市横店镇维风社区任宅小区综合楼项目的审定金额为12601412元。2021年12月8日,原告豪天公司向被告任宅小区申请支付至工程价的97.5%,并出具申请单,其中载明:审计价12601412元*97.5%=12286376元,扣除已支付工程款9623108元,本次申请工程款2663268元。2021年12月22日,被告任宅小区向原告豪天公司支付2820785元,包含工程款2663268元和保修金157517元。现被告任宅小区尚未支付剩余保修金157519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阳市横店镇维风社区任宅居民小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修金157519元及利息损失(从2023年2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计1725元,由被告东阳市横店镇维风社区任宅居民小区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缴款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