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远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宏远电梯有限公司与陇南中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民初5267号
原告甘肃宏远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07928536XC,住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自由路阳光花苑5-2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云霞,女,汉族,生于1995年9月18日,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陇南中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MA738KG45N,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莲湖广场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淑霞。
委托代理人李婧,女,汉族,生于1990年7月19日,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宏远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陇南中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宏远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以私下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宏远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宏远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芳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波
书 记 员 姜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