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3844号
原告: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7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志新,女,199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贵州久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永丰街道办珉谷镇政府宿舍。
法定代表人:周权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久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进行正常审理,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主张双方已经庭下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撤诉的权利,经审查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欧必翼门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欢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