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811民初19538号
原告: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818号(政府3号楼3楼)。
负责人:**,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系科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天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2607室。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被告哈尔滨天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卫科技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4日、2022年9月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将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原告公积金中心委托代理人***、***、被告天卫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问签订的《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项目采购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支付的项目款项498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98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按《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口标准》的要求,将原告信息系统接入住建部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并将该系统与业务系统做嵌入式开发,项目工期30天(2021年12月8日至2022年1月8日),项目总金额为166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先付30%,验收合格后7日内再付70%。由于这项工作国家和省级层面要求的很急,为了能尽快完成任务,合同工期约定为30个日历日,但合同签订后7日被告没有开展任何与服务相关的实质性工作,由此原告对被告公司的履约能力存疑,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原告向被告要求待项目完工后一次性付款,被告未同意。2022年4月27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待原告支付30%合同款后23个日历日内完成该项目。2022年5月23日原告支付了30%款项,按约定工期应从5月24日开始至6月15日完工。6月11日被告致函原告明确说明:若原告不能提供源代码,被告公司只能用非嵌入式代替嵌入式方案完成该项目。原告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单位做嵌入式开发,没有提供源代码的义务。被告的致函已明确表示不能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二)款、(四)款,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求判如所请。
天卫科技公司辩称,公积金的没有提供源代码,嵌入式必须提供源代码,不能提供我们就不能做嵌入式服务。按照甲方所说我们公司违约,违约是因为甲方不能提供源代码造成的,我们多次沟通无果,我们一直在积极的推进项目。源代码是原告向上级单位索要我们作为施工方我们无权向上级索要,只能原告提供。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公积金中心提供如下证据:1.招标文件成交通知书、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项目采购合同、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口标准、2022年2月9日双方的确认函、2022年2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的确认函、2022年4月27日被告给原告的回复函、2022年6月11日被告给原告的回复函、2022年5月23日原告给被告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凭证、律师费发票、2022年5月24日微信“佳木斯公积金软件(6)”截屏3张、2022年5月31日被告(***)给原告发来《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积接口需求》一份、2022年6月1日原告针对被告的需要逐一进行了答复。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需求分析、怎么做软件开发、软件开发流程八大步骤。此组证据系在网上搜索与本案无关联性,本案不予采信。
天卫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张。该组证据可以证明,天卫科技公司曾向公积金中心索要源代码,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对欲证明问题不予采信;2.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制作人员亦未出庭作证,本院对此组证据不予采信;3.龙江银行接入住建部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项目采购合同。本院对此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合同内容中并未体现嵌入式开发需要对方提供源代码,对欲证明问题本院不予采信;4.嵌入式软件开发的过程及流程。此组证据系在网上搜索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5.照片、视频。证明2021年11月29日其公司工作人员和开发技术人员确实到过佳木斯市公积金现场,本院对此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29日,天卫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和开发技术人员到公积金中心与公积金工作人员就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直连项目进行对接、商讨。2021年12月8日,公积金中心与天卫科技公司签订了《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天卫科技公司按《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口标准》的要求,将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接入住建部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并将该系统与业务系统做嵌入式开发,项目工期30天(2021年12月8日至2022年1月8日),合同总价为166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先付30%,验收合格后7日内再付70%。双方约定违约责任:天卫科技公司未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1天,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日千分之三向公积金中心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天卫科技公司承担合同总金额的30%承担违约金。违约金额无法弥补公积金中心损失的,按照公积金中心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2022年2月15日,公积金中心就该项目向天卫科技公司发出确认函:“贵公司中标‘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直连’政府采购项目服务项目,该项目为软件接口开发和系统改造的软件技术开发类服务,于2021年12月8日与我单位签订政府服务合同。项目工期按我单位支付项目30%预付款当日开始顺延23个日历日,如贵公司不能按期交付满足验收标准的项目成果,我单位将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追究违约责任。”2022年4月27日,天卫科技公司向公积金中心发出回复函:“我单位中标的‘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直连’政府采购项目服务项目,我单位同意贵单位支付我单位30%合同款作为预付款后23个日历日完成项目,满足验收标准。”2022年公积金中心通过工商银行向天卫科技公司支付49800元。2022年6月11日,天卫科技公司向公积金中心发函索要源代码,如果没有源代码客观上无法做出嵌入式软件。约定期限届满后,天卫科技公司未完成案涉项目,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本次诉讼产生律师费10000元。
本院认为,公积金中心与天卫科技公司双方签订的《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项目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不涉及技术知识、秘密、成果、知识产权等问题,系单纯的合同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将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公积金中心依约交付前期款项,天卫科技公司亦应依约完成案涉项目。关于天卫科技公司提出的案涉项目未完成是因为公积金中心未提供源代码,无法做嵌入式开发,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公积金中心有提供源代码的义务,且天卫科技公司未提出有力证据证明,源代码必须由公积金中心提供和源代码是案涉项目的必备的事实,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按照合同约定,天卫科技公司应于2022年6月15日完成案涉项目,天卫科技公司至今未完成项目,已构成根本违约,公积金中心依据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天卫科技公司应当返还公积金中心支付的合同款49800元。关于违约金,天卫科技公司存在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经本院释明,天卫科技公司认为过高,应当调整。公积金中心没有举证其实际损失,故本院酌定对违约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关于律师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的支付,公积金中心主***费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哈尔滨天卫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项目采购合同》,哈尔滨天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项目款项4980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哈尔滨天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哈尔滨天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钟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