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24民初2615号
原告:哈尔滨天卫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301108779F,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2607室。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被告:***德善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124002331604L,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德善乡。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天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善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天卫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天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炯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包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