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35财保14号之一
申请人:曲周县达康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
曲周县曲周镇振兴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华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
省沧州市海兴县苏基镇苏西村。
法定代表人:*保安,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曲周县达康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华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冀0435财保1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华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海兴县支行账号:10×××74账户资金320000元。申请人曲周县达康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曲周县达康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华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海兴县支行账号:10×××74账户资金32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曲周县达康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段卫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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