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脉科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脉科建设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91民催5号
申请人:江苏脉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南高新区文港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爱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莉,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脉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二个月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脉科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南苑支行签发的票号为00100041/24354181,金额10000元,收款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出票时间2020年10月30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脉科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南苑支行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脉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颖
审 判 员  陈红霞
审 判 员  陈**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潘凤巧
书 记 员  邵志东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